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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法网善意提醒认证对待收到的律师函

更新时间:2019-10-16 15:31:48 浏览次数:197次
区域: 福州 > 马尾 > 马尾周边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很多人对律师函嗤之以鼻,多数人认为:不就是一张纸吗?吓唬谁啊,对君子或许有用,对小人无用,无视它!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律师函不仅仅是“先礼后兵”,还有其特别的胜诉妙用!高法的一则案例,真实的诠释了律师函的价值和意义,这封律师函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胜诉、又胜诉、还是胜诉!
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只要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担保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就会产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民法通则》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债权人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担保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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