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出具的欠条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只是作为债务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既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就说明诉讼时效尚未开始,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了。
2、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的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这种情形下,欠条是作为债务人对其所欠债务的确认,其未约定履行期限,表明其尚未有还款的承诺。
3、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出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可分为以下几中情形分别处理:
(1)能够确定买受方“货到付款”的情形。《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则在交货当时,应出卖人的要求,买受人出具未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规定,买受人应在收货同时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收货同时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2)能够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的情形。如果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支付货款期限的,则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前,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不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如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3不能确认履行期限的情形。
如果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则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在出卖方交付货物同时,买受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的行为,不能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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