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汇法网话说诉讼时效问题
福州
[切换城市]

汇法网话说诉讼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9-10-22 16:33:30 浏览次数:236次
区域: 福州 > 福清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汇法网数据信息涵盖了各级法院的立案信息、开庭信息、裁判文书、执行信息、送达公告、失信名单等司法信息;全国各级税务局、工商局、海关、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处罚信息数据。以及利用独特的商业模式---覆盖全国的律师网络和自有欠款催欠平台贡献的独有的数据信息。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二者不能并存。债权人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作为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是保证期间,后是诉讼时效,二者不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起算,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起算,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在三年内,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也可以中断和中止。
福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7月19日
注册时间:2019年05月21日
UID:602828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