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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柏律师事务所个人质押贷款的特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7-09-01 10:14:13 浏览次数:272次
区域: 福州 > 仓山 > 金山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海峡都市报1号楼5层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办一件事时总会遇到资金不够的情况,比如筹集创业资金或者置业要求,这时候我们往往会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个人质押贷款是一种灵活性比较大的方法,还能尽快的筹集到资金,那么大家知道个人质押贷款的特点是什么,个人申请质押贷款又有什么条件。福州律师(http://www.fuba***/)在这里为您解答。
一、个人质押贷款的特点
1、贷款的风险较低,担保方式相对安全;
2、时间短,周转快;
3、操作流程短
4、质物的范围广
二、个人质押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条件:
a.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质物作质押担保;
2、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各银行可以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以个人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内如遇到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3、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质物的到期日。用多项质物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所质押质物的早到期日。
熟悉例子中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贷款期限设置。
4、还款方式
常用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任意还本法、利随本清法、按月还息、分次任意还本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具体还款方式有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5、贷款额度
各家银行对个人质押贷款额度的规定不尽相同,熟悉例子中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贷款额度设置。
三、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102条和《物权法》第223、224条。
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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