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摩亚初在八零年末引入根据库克群岛法例制定的离岸公司法例,其后不断改良,务求令有关法例更简单明确,容易履行,以迎合亚洲市场的需求。有关法例的要点包括:
(I)公司注册证书除可包括英文公司名称,还可以根据适当规定使用中文(和其他语言的)公司名称;
(II)文件可以任何语言存盘,存盘时须连同英文译本和正确翻译之声明书一并递交。我们已编制一份中文公司章程与细则,另萨摩亚公司更受使用中文的司法管辖区欢迎;
(III)公司可选择预先支付五年、十年或二十年的年度执照费,并享有可观的折扣;
(IV)为了吸引更多公司在经济欠佳时从收费高昂的司法管辖区迁册到萨摩亚,萨摩亚在一九九八年八月立法,容许以更方便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司迁册,使公司迁册变得更为容易。公司迁册的政府年费为一百美元。当局已削减这些公司(不论法定股本多少)的年度执照费,并给予特别优惠,迁册费用仅为一百美元。法例容许公司可以电子方式存盘文件和保存会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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