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時繳稅的後果
根據《稅務條例》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期暫繳稅,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倘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 ( 第 112 章 ) 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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