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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岸公司的薪俸税

更新时间:2014-12-12 10:01:09 浏览次数:120次
区域: 福州 > 鼓楼 > 鼓东
类别:其他
地址:湖东路宏利大厦
薪俸税

一,僱員的稅務責任
在香港,大部分因擔任職位、受僱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獲得入息的人士,均須繳納薪俸稅。
1,須要繳付薪俸稅嗎?
可能須就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而繳納薪俸稅;凡因擔任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屬應課稅收入。如你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即使你並無應課薪俸稅的入息,亦須填妥報稅表並於限期前提交稅務局。

2,繳付稅款的程序
當你收到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後,應在限期前填妥並交回;而當你收到評稅通知書後,應在指定日期繳付稅款。如你並未收到任何報稅表,則應通知稅務局你可能須就入息而課稅。

3,更改個人資料的通知
報稅表上的地址如有更改,你應盡快通知稅務局你的新通訊地址;如你將會離港超過1個月,則應在離境前1個月通知稅務局。

二,須課稅及不須課稅的入息
大部分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因擔任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收取退休金;均須課繳薪俸稅,但並非所有收入都屬於應課稅入息。
1,須課稅入息
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中申報以下入息:
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

佣金、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及約滿酬金

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

2,不須課稅的入息
無須在報稅表中填報以下入息:
代通知金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

三,薪俸稅下申請部份或全部豁免徵稅
能否申請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繳薪俸稅,須視乎你受僱工作的來源地。

地域來源徵稅概念
香港的稅制是按地域來源徵稅,凡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不論是否已在其他稅收管轄區繳稅,均須課繳薪俸稅。

董事
如你的職位是履行根據《公司條例》所載的職務和責任,即屬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應法例所定類似性質,則屬海外公司的董事。在稅務上公司董事是一個職位。一般而言,如你擔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論你於有關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多少天,你從該職位所得的入息須全數繳納香港薪俸稅,而不可就該酬金申請任何稅務豁免或寬免。

僱員
如你是僱員而受僱工作來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你可在某些情況下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徵稅或申請稅務寬免。

在內地和香港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你在課稅年度內部分時間於中港兩地跨境工作,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稅。此外,你在內地就所得的入息可能亦須繳付個人所得稅,但在若干情況下則可獲豁免徵稅。

申請豁免入息徵稅或稅收抵免
就你內地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如你想申請豁免徵稅或稅收抵免,必須首先於報稅表的第4部分申報所有於香港及內地所得的入息,及於報稅表附錄的第3或第4部分(如適用者)申請豁免徵稅或稅收抵免,並向稅務局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來港工作人士
如你準備來港工作或已抵港工作,應清楚了解你的稅務責任。凡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課稅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四,填寫及提交報稅表
1,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
當你收到由稅務局發出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即使你沒有任何收入須申報,你仍須依時填妥及提交報稅表。

,2,物業稅報稅表(BIR57或 BIR58)
你須在物業稅報稅表(BIR57)申報你與其他人士聯權或分權擁有的物業的收入。「其他人士」包括法團或團體。
如你須申報法團或團體擁有的物業的收入,請填寫物業稅報稅表(BIR58)。

3,利得稅報稅表(BIR51、BIR 52 或 BIR54)
若你以法團或合夥業務形式,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又或某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須以你的名義課稅,你必須填報以下的利得稅報稅表(如適用),以申報應課的利得稅: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以外的人士(BIR52)
利得稅報稅表-有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BIR54)

4,不依期提交報稅表
在任何情況下,如你未能在指定期限或延期屆滿前提交報稅表,稅務局可向你發出估計評稅,你可能會多繳稅款。你亦可能被處罰訴訟,包括罰款或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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