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
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此特别行政区的设置,乃是以一国两制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宪法为根据而设立的直接隶属于中央、受其管辖的特别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高度的自治,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保留原来资本主义制度,并举行其本身的普选。
然而,整体说来,香港立法仍须接受中国中央立法监督。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虽然是具有高度自治的一种地方立法,但它仍然是中国立法体制整体的一部分,与中央立法有着紧密的联系,并须接受中央立法的监督。
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与英国同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香港知识产权署负责香港的商标以及专利一般性事务,其相关法规是完全独立的。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其中仍保留英国商标法大致的轮廓。但是在新法中,增删修改了许多部分,值得申请人多加留意。
香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
在香港,商品与服务分为42类,与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相同。在一个申请之下可涵盖多于一个类别的货品/或服务,而其后的费用较个类别的货品/服务低。
根据英国提交的通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自1977年11月6日起适用于香港。
瑞丰德永 香港商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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