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持股要求条件的分析:
一、条件①
香港居民人士: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是香港居民人士,那么就有可能满足持股要求的条件之一。香港居民企业通常是指在香港注册成立或在香港进行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企业。
非香港居民人士与常设机构:若跨国企业实体是非香港居民人士,那么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可归因于其在香港设有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例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等。这意味着非香港居民企业通过在香港设立常设机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与香港居民企业类似的税务待遇。
二、条件②
持续持有时间:跨国企业实体在紧接有关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累算归于该跨国企业实体之前的不少于 12 个月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持有获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这一要求确保了企业对被投资实体有一定的长期投资意图,而不是短期的投机行为。
股权权益比例:持续持有不少于 5% 的股权权益。这个比例要求保证了跨国企业实体在被投资实体中有一定的实质性权益,从而更有可能对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和决策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持股要求的条件旨在确保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质和长期投资意图,同时也为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实体提供了申请税务豁免的替代方案。
持股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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