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2014年3月1日起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在放宽注册资本条件,鼓励创业的同时,也考虑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鼓励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从迷信资本信用转向注重资产信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发展由“资本为王”向“技术为王”的转变,国家鼓励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创业,以技术创造价值,以技术实现企业发展的良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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