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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法律知识_民事行为效力

更新时间:2019-11-19 11:37:34 浏览次数:45次
区域: 福州 > 晋安 > 王庄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民法中民事行为的效力经常会涉及到考题,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仅包括有效的,无效的,还包括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那么分别都包括哪些情形呢,很多考生容易混淆,那么今天,就将民事行为的效力跟大家梳理下,方便大家备考。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类型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如果实施标的额比较小的民商事交易的实施,购买小零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但是如果交易的是房子,那么,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总之行为人做的事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的意愿是一致的,是心甘情愿的,而不是受到欺诈,胁迫。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法公序良俗。比如军火交易,权钱交易,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6周岁小朋友买玩具枪,不论多少价钱,统统归于无效。

2.意思表示:虚假。比如买房子为了少交税,会签订阴阳合同,表面上是成交的50平方的房子,但是实际上是100平方,实际上想要少交税,起到的效果,那么我们认为这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

3.内容上(1)不合法,比如毒品买卖,贩卖人口协议。

(2)违公序,比如协议,买官协议。

(3)恶意串,比如为躲避债,与张三串通说把房、车赠送给张三了。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限民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比如9周岁的小朋友花100万买车。

2. 无权代理行为。甲让乙代理买款苹果手机,结果乙买回来是个华为手机,行为的效力等待甲追认,追认同意后,行为有效,如果不追人,不同意,对甲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重大误解。比如商场里误将3500元的冰箱写成了350元,那么,商场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显示公平。比如甲父生病了,急需要用现金,乙借给了甲三千块钱,但要求,三个月还清,如果还不清,以甲家三室一厅的房子代为偿还。

3. 欺诈。甲卖给乙的是条假项链,那么乙可以行使撤销权。

4. 胁迫。甲强买强卖,乙在甲的胁迫下进行的交易,该交易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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