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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法律知识_人身权利

更新时间:2020-08-03 15:20:48 浏览次数: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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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人身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民法中注重保护平等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于财产权利社会中多有纠纷,我们并不陌生,然而随着中国公民精神文明素质的日益提高,大家对人身权利也有越来越多的关注,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那么关于涉及到我们人身权利的等等问题,我们该如何判断并处理,我们先来看关于人格权中比较不好区分的内容,举例如下:

案例:2019年,“高铁坐霸”事件在网上曝出后,当事人孙某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信息被网友,其他诸如欺瞒租客、派发流氓传单、论文造假、考试等疑似“黑历史”亦被网友们披露到网上。关于网民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何种人格权利?我们常见的人格权利有四个分别是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这四种权利的区别如下:

一、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值得区别的是法人没有姓名权而是名称权,法人的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二、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或对进行损害、玷污。侵犯更多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但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四、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由此可见,案例中一是孙某个人信息被网友公开,侵犯了他人的私生活,属于侵犯隐私权;二是疑似“黑历史”无法判断是否真实,披露后对孙某名誉社会评价造成极大影响,属于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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