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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知识_刑法的空间效力考点

更新时间:2020-12-18 15:18:06 浏览次数: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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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的空间效力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重要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经常是以填空或以案例题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记忆。接下来将从刑法空间效力之四种管辖原则的含义和考法这两个方面进行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空间效力的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表明在我国境内犯罪一般由我国刑法管辖的原则。

注:1.中国的领域含:领陆、领水、领空。

2.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内也拟制为中国的领土。

3.犯罪的预备行为或实施行为,犯罪的实际结果或未遂犯的“可能发生结果地”,只要其中任何一项在中国境内发生,就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

4.属地管辖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不适应我国刑法,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在日本东京上空的中国东航飞机中,美国人山姆被俄国人梅杰夫打成重伤,请问那个国家具有该案件的刑事管辖权。答:中国。

(二)属人管辖原则

《刑法》第7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原则所针对的是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的犯罪行为。

注:1.对于普通公民在境外犯罪,如果不是重罪,法定高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确有必要也可以进行追究。

2.对于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他们身份特殊,法律规定他们在境外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三)保护管辖原则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原则所针对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的情形。

注:1.只有当法定低刑在“3年以上”的,才可以适用。如果法定低刑不足3年,则不能适用,这与属人管辖主义的刑期要求不同。

2.双重犯罪管辖,必须我国和犯罪地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若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则我国刑法也没有管辖权。

(四)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该原则所针对的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或中国人的国际犯罪。

注:1.普遍管辖原则只是一种后的补充原则,在可以适用其他管辖原则的情况下,则不可以适用该原则。

2.普遍管辖原则所涉及的犯罪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如:毒品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等),这些国际犯罪只有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才可以进行适用处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广大考生备考的重要考点。需要大家注意,我国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四种空间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大家学习备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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