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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公文的行文方式与行文关系

更新时间:2021-01-05 15:07:07 浏览次数: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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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公文的行文方式与行文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现将有关公文知识中公文的行文关系与行文方式考点梳理如下:

一、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式

(一)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文件往来关系,具体来说,是指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所确定的机关之间的文件授受关系。

1.领导被领导关系,又称隶属关系,是指上下一级之间的直接垂直关系。如和省政府之间。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是指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如商务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之间。

3.平行关系,是指在一个系列中的同等级别的机关或者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

4.不相隶属关系,是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平行文如“函”进行协调。

(二)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是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

1.逐级行文,是指向直接的上级或者直接下级行文。

2.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直接的行文。

3.多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或领导机关同时向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行文。

4.直达行文:是指党政机关直接发到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行文方式。

二、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越级行文的情况:

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询问、联系无需经过直接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问题等。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一般一文一事,报告可一文多事)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其他行文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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