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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_无因管理考点

更新时间:2021-01-27 11:54:24 浏览次数: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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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考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如今社会背景下,我国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例如在路边遇到老人摔倒要不要搀扶,邻居家宠物走丢了要不要帮忙照顾……这些案列都有可能构成出题人的命题素材,成为考试中的热点。因此就需要我们掌握无因管理制度,了解如何在保障自己权利的前提下做一个活雷锋。

一、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

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

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利益,既包

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其中,他人系指特定的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 -经成立,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

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例题】(多选)邻居家里突发火灾,小孩呼喊求救,情况危机,张某闻声而动,因不得进入,只好用斧头破门而入。将小孩救出后,打车送小孩去医院,共垫付5000元。张某救人过程中自身西装被火烧毁。下列关于本案例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救人所得报酬

B.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因救人而被烧毁的西装这一损失

C.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因救人而先行垫付的5000元

D.邻居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房门的损失

【答案】BC。解析:张某对于邻居家火灾,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并且为了邻

居家事务,为其谋利,构成无因管理。张某有权要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及必要费用,即烧毁西装的损失和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主张。但无权索要报酬,A项错误。张某为救人破门而入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房门,因而无需赔偿房门损失,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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