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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_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更新时间:2021-07-14 09:41:45 浏览次数: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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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政治知识内容。今日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刑法内容在例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法律热点考试科目,其中对于一些知识点的考查频率也是极高的,在我们做题的过程中也会发现对于一些常考考点很难掌握,今天我们以刑法中的一个知识热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解剖分析。

一、法条规定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知识点梳理

一般情况下完整的犯罪过程:思想-准备-实施-既遂,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在某一个阶段由于一些原因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对于行为人这一行为,我们法律上是如何处置的。考题中我们需要掌握的,其一,行为人在哪一阶段停止实施;其二,行为在此阶段停止的原因;结合这两点确定行为人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哪一种以及对于此种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外原因

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剖析:这里的准备阶段是指未实施犯罪准备相应的工具,制造相应的条件,意志外的原因通常包括第三人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环境因素、身体情况等

犯罪未遂:实施阶段+意志外原因

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剖析:在做题过程中如何准确定 位实施阶段,或者说如何来界定出未遂和预备的界线,以是否“着手”为界定点,即是否被害人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则是处在实施阶段,意志外原因同预备相同+达到足以阻止的程度(如小区周围360度无死角摄像头,无法作案)

犯罪中止:全过程+意志内原因

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剖析:中止发生在犯罪全过程,同时中止的原因在于意志内也就是行为人自己选择了放弃。

其中原则需要对号入座,应当和可以的区分尤为重要,应当有必须之意,可以有选择之意。

三、答题技巧

常考题型:案例+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哪一个

做题两步走:

步:读题,如果题目中的体现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我们可以确定属于犯罪中止,下一题。

第二步:看阶段,如若排除步的情况,此时看行为是在实施阶段还是准备阶段放弃犯罪,实施阶段-犯罪未遂,准备阶段-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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