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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福州社保

更新时间:2018-11-28 09:58:59 浏览次数:59次
区域: 福州 > 鼓楼 > 鼓西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某文化传播公司以“工资”、“代发工资”等名义按月发放数额不等的钱款至华某银行账户。后华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解读
为了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并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每月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责任。该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仅是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本案中,华某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定性结论
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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