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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州仁和会计职称考试重点:产品成本计算方法

更新时间:2013-05-20 11:40:53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福州 > 福州周边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仁和会计教育小编根据学员在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学习重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
   
    品种法是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单步骤、大量生产的企业。
   
    品种法计算成本的主要特点:一是成本核算对象是产品品种;二是品种法下一般定期(每月月未)计算产品成本;三是如果企业月未有在产品,要将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
   
    分批法是以产品的批别作为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件、小批生产的企业。
   
    分批法计算成本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成本核算对象是产品的批别。由于产品的批别大多是根据销货订单确定的,因此,这种方法又称订单法。成本核算对象是购买者 事先订货或企业规定的产品批别。二是产品成本的计算是与生产任务通知单的签发和结束紧密配合的,因此产品成本计算是不定期的。成本计算期与产品生产周期基 本一致,但与财务报告期不一致。三是由于成本计算期与产品的生产周期基本一致,因此在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时,一般不存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成本的 问题。
   
    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步法
   
    分步法是按照生产过程中各个加工步骤(分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计算各步骤半成品和后产成品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量大 批的多步骤生产,通常不仅要求按照产品品种计算成本,而且还要求按照生产步骤计算成本,以便为考核和分析各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的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提供资 料。
   
    分步法计算成本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成本核算对象是各种产品的生产步骤;二是月未为计算完工产品成本,还需要将归集在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 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三是除了按品种计算和结转产品成本外,还需要计算和结转产品的各步骤成本。其成本核算对象,是各种产品及其所经过的各个加工步骤。 如果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则成本核算对象就是该种产品及其所经过的各个生产步骤。其成本计算期是固定的,与产品的生产周期不一致。
   
    一、逐步结转分步法
   
    逐步结转分步法是为了分步计算半成品成本而采用的一种分步法,也称计算半成品成本分步法。它是按照产品加工的顺序,逐步计算并结转半成品成本,直到后加工步骤完成才能计算产成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逐步结转分步法按照成本在下一步骤成本计算单中的反映方式,还可以分为综合结转和分项结转两种方法。综合结转法是上一步骤转入下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以 “直接材料”或专没的“半成品”项目综合列入下一步骤的成本计算单中。如果半成品通过半成品库收发,由于各月所生产的半成品的单位成本不同,因而所耗半成 品的单位成本可以如同材料核算一样,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方法计算。
   
    二、平行结转分法步
   
    平行结转分步法也称不计算半成品成本分步法。它是在计算各步骤成本时,不计算各步骤所产半成品的成本,也不计算各步骤所耗上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而只计算 本步骤发生的各项其他成本,以及这些成本中应计入产成品的份额,将相同产品的各步骤成本明细账中的这些份额平行结转、汇总,即可计算出该种产品的产成品成 本。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综合运用
   
    实际工作中,一个企业的不同车间,一个车间的不同产品,由于其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不同,因而,可以同时应用几种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即使是同一种产品,其各个生产步骤、各种半成品、各个成本项目之间,由于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不同,也有可能把几种成本计算方法结合起来应用。
   
    产品成本分析
   
    一、产品生产成本表的编制
   
    产品生产成本表是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总成本的报表。该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按成本项目反映,另一种按产品种类反映。
   
    按成本项目反映的产品生产成本表是按成本项目汇总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全部生产成本以及产品生产成本合计额的报表。
   
    按产品种类反映的产品生产成本表是按产品种类汇总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的报表。
   
    二、产品总成本分析
   
    (一)按成本项目反映的产品生产成本表的分析
   
    按成本项目反映的产品生产成本表,一般可以采用对比分析法、构成比率分析法和相关指标比率分析法进行分析。
   
    1.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也称比较分析层,它是通过将分析期的实际数同某些选定的基数进行对比来揭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成本管理中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
   
    对比分析法的基数由于分析的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计划数、定额数、前期实际数、以往年度同期实际数以及本企业的历史先进水平和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等。对比分析法只适用于同质指标的数量对比。
   
    2.构成比率分析法
   
    构成比率分析法是通过计算某项指标的各个组织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即部分与全部的比率,进行数量分析的方法。这种比率分析法也称比重分析法。通过这种分析,可以反映产品成本的构成是否合理。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车船税法律制度 2013/05/1755
    仁和会计教育小编根据学员在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学习重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4.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税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提示:拖拉机、非机动车免征车船税。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三、车船税税收优惠(重点)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提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精选: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2013/05/1754
    仁和会计教育小编根据学员在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学习重点精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2008年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
   
    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部分地区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3.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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