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是深受我国人民喜爱且普及程度非常高的一项体育活动。另一方面,游泳也是一项危险性比较高的运动,极易发生溺水伤亡事故。近年来,我国游泳溺水伤亡事故呈逐年增加之势。据统计,我国每年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因溺水而死亡者达11万人之多,占青少年死亡人数的位。这跟游泳场所缺乏安全管理,救生力量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
按照《全国职业标准》、《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工作的规
定和要求,在游泳场所中从事游泳救生的人员,须同时持有全国体育总局颁发、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全国职业资格证书和全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
救生员注册证书,方可上岗就业。为规范我省游泳健身市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研究
,2009年度“游泳救生员”全国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鉴定)班拟定与11月上旬举办。根
据《游泳救生员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取得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一
定年限才可逐级申报更高级别的培训和鉴定。
一、培训和鉴定报名资格条件
申报初级者,需受过一定的游泳训练,具有较强的游泳技能(能够不间歇连续游200米以上
),经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方可参加鉴定考试考核。
二、培训和鉴定内容、方式
培训和鉴定依据《游泳救生员全国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
内容分为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两部分。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业内专家执教。
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试题自全国体育总局提取;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
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进行,由获得游泳救生员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质的业内
专家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合格者,可同时获得游泳救生员全国职业资格
证书